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武威市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申請的工程建設和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武威市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申請,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用地前武威市地災評估取消資質申請,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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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前款規定已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不再單獨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為貫徹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國土資源部第29 號、第30號、第31號令,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質量,加強了各類資質的資質管理。

請注意,以上查詢方式中,前兩種方式更適合查詢全國范圍內的地質災害施工資質信息,而后兩種方式則更適合查詢特定地區或本地的地質災害施工資質信息。同時,建議您在查詢時注意核實信息的準確性,以免受到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