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202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貴州省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移交、管理、利用城鄉建設檔案,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城鄉建設檔案實行城市、縣人民 *** 屬地管理。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第六條 省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城市人民 *** 和縣人民 *** 確定的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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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檔案工作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城鄉建設檔案館(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館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城市人民 *** 和縣級人民 *** 應當加強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的移交與接收第八條 城鄉建設檔案館(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城鄉勘測、規劃檔案;

(二)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四)文物古跡保護檔案;

(五)城鄉建設基礎檔案;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城鄉建設檔案。第九條 城鄉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經過評審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以及壓覆礦產等地質工作成果報告;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城市地下管網普查、補測成果檔案;

(四)依法批準的城鄉、城鎮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鄉近期建設規劃及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專業、專項規劃文本、圖件及相關基礎文件、電子檔案。第十條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包括工廠、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道路、輕軌工程、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和排水管網、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三)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包括城市水源地、城市給水廠、站、管網及附屬設施、城市燃氣儲氣庫、站、管網及附屬工程、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四)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鐵路運輸站臺建設、汽車長途客(貨)運場(站)設施、機場、港口碼頭;鐵路隧道、河道、公路及輸油、輸氣管道經過城市段的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五)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城市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等;

(六)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垃圾處理設施、公廁、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八)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郵政設施建設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等;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建制鎮、集鎮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十)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道)工程檔案和綜合管線圖。第十二條 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包括革命遺址、紀念性建筑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的歷史照片、圖張、歷史記載和修繕記錄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

深圳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城鄉規劃編制檔案包含哪些,規范城建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檔案與文件收集利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活動。

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第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編制檔案包含哪些

(二)監督、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第六條 建設、水務、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稽查或者檢查時,應當將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載內容的真實準確、簽署用章的完備有效等)納入稽查或者檢查范圍,以確保建設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第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一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藏城建檔案的數字化,并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質備份。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對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市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并于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 管理范圍第九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以下檔案資料:

(一)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地下管線檔案資料;

(三)城市勘察和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檔案;

(四)城市建設科研檔案;

(五)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之一款第(一)項中移交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建設工程檔案具體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本規定第九條之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由寶安區、龍崗區建設部門批準開工建設且不屬于市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

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年之一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所接收、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電子目錄、建設工程竣工圖電子文件和未按期移交歸檔的建設工程名單。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工作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工作。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下統稱參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西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條例(2014修訂)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鄉建設檔案,發揮城鄉建設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接收、保護、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城鄉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規定,堅持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科學規范管理,保證城鄉建設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鄉建設檔案事業與城鄉建設發展相適應。

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本市城鄉建設檔案日常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建檔案館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建檔案館的業務指導。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管轄范圍內的城鄉建設檔案工作進行管理。

規劃、市政公用、市容園林、文物、交通、水務、人防、城改、公安、廣播電視、電力、電信、秦嶺保護、軌道交通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城鄉建設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第八條 從事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專業知識,依照國家規定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崗。第二章 城鄉建設檔案范圍第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分為勘測規劃檔案、建設工程檔案、文物古跡保護檔案和建設基礎資料檔案。第十條 勘測規劃檔案包括:

(一)編制城鄉規劃所需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普查及詳細成果副本;

(二)編制城鄉規劃所必要的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成果副本;

(三)城鄉地形圖、地下綜合管線圖和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

(四)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等文件材料;

(五)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形成的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管線管理等文件材料。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處理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二)城市公用設施工程檔案,含城市水源地、給水管網、再生水利用、燃氣、集中供熱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三)電力、電信工程檔案,含電廠建設、供電設施系統、通訊管線、電信設施等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四)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含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共交通場站、長途客運場站、鐵路運輸站臺、集裝箱運輸場站、國道和高速公路城市段、軌道交通、索道、纜車工程檔案及有關現狀圖;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檔案,含工廠、城鎮住宅、商業、機關、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檔案;

(六)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工程檔案,含城市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游樂園、專類園、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和標志性設施、雕塑工程檔案;

(七)市容環境衛生工程檔案,含公廁、垃圾壓縮站、垃圾填埋場及其他重要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檔案;

(八)水利水電工程檔案,含水利樞紐、堤防、引水、除險加固、農村人畜飲水工程及水利水電工程附屬工程檔案;

(九)村鎮建設工程檔案,含建制鎮、集鎮、中心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及農村新居工程檔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檔案。

軍事建設工程檔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城鄉建設工程檔案由建設工程的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竣工驗收文件組成;改建、擴建及重要部位維修工程檔案由設施分布圖、施工文件、竣工文件及竣工圖組成。

城鄉規劃包括什么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