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讀幾年呢?

城鄉規劃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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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簡介

城鄉規劃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的工作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往往與國家政策緊密相關,“新型城鎮化”“鄉村振興”“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建設雄安新區”“社會治理”都需要城鄉規劃的頂層設計。從專業內涵來看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城鄉規劃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

城鄉規劃是一門多學科交叉的綜合學科,輔以經濟、地理、社會等多學科知識的支撐。專業學習強調綜合素質和專業素質并重,以通識教育課程為基礎、以專業能力為核心、以物質空間規劃為主線、以城鄉規劃設計和城鄉規劃理論為核心課程,學習專業基礎課及相關專業理論課,依托校內外、國內外實踐資源組織實踐性教學環節,培養學生未來從事城鄉規劃設計、開發、管理、決策、咨詢以及研究等工作應有的素質和修養。

城鄉規劃專業本科學制5年,以學生為中心,探索拔尖人才選拔與培養機制,提供“4+n”學制項目、“1+3+1”海內外雙學位聯合培養項目等彈性學制。其中“4+2”學年制指在本科四年級學習后直接進入碩士研究生學習階段,在此基礎上延伸“4+3”學年制,可獲得本校和海外院校雙碩士學位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1+3+1”海外雙學位聯合培養項目,指第1年、第5年在本校學習,第2-4年在海外院校學習,可獲得本校及海外院校的雙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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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主要研究設計學、城鄉規劃、園林景觀設計、市政工程規劃、建筑制圖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技能,進行城鄉、城鎮的規劃設計等。

城鄉規劃是各級 *** 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泛指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培養目標

本專業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人文素養,掌握城鄉總體規?劃、城鄉詳細規劃、各專項規劃以及規劃管理基本知識,具備規劃設計、城建管理能力,從?事城鄉規劃設計、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就業面向

主要面向城鄉規劃行業各類規劃編制單位和城建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規劃管理崗位?群,從事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城鄉規劃管理,以及中小型?民用建筑的設計等工作。

發展目標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一般都將城鄉規劃工作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階段主要是研究確定城市發展目標、原則、戰略部署等重大問題,是制定后一階段詳細規劃的依據。后一階段的規劃對有關問題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饋到對前一階段工作的調整及補充。

秉承“規格嚴格、功夫到家”的哈工大人才培養理念,本專業培養適應國家城鄉建設發展需要,品德優良、信念執著,具有國際視野,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具備厚基礎、寬口徑、強創新的工程實踐能力,具備使命感、團隊意識、良好溝通能力等綜合素質,掌握城鄉規劃學科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必要的實踐能力,能夠勝任城鄉規劃策劃咨詢、設計管理與科學研究的創新拔尖型人才。

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是根據城市規劃綱要,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容量和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鄉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工程設施,并保證城市每個階段的發展目標、發展途徑、發展程序的優化和布局結構的科學性,引導城市合理發展。

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但應同時對城市遠景發展進程及方向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某些必須考慮的更長遠的工程項目應有更長遠的規劃安排。近期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對城市近期內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

課程體系

本專業設置城鄉規劃基礎課程與核心課程兩大類,同時輔以寬基礎、寬知識的基礎課與選修課程,構成完整的專業培養課程體系。

特色課程

國際化特色課程《開放式研究型設計課程》,以教學內容開放、向海外高校、一線知名企業和其他相關專業開放、學生選擇開放和考評方式開放為特色,以研究型設計主題貫穿整個課程環節。

講座類課程《當代城鄉規劃思潮與實踐》,邀請 *** 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約合作企業聘任校外導師、知名設計機構總監與專業教授聯袂講授,為培養創新型人才和行業領軍人物創造條件。

本科、碩士研究生海外高水平教師共建類課程,結合本專業優勢專業與國家需求,本專業教授與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英國卡迪夫大學、日本京都大學等海外教師聯合授課。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師應掌握哪些知識和技能

城鄉規劃是一項重要 *** 職能,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行政。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科目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城鄉規劃法規,含城鄉規劃行政法學基礎、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二是城鄉規劃管理,含城鄉規劃管理基礎知識、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和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城鄉規劃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以及城鄉規劃方針政策,城鄉規劃管理的目的、原則、內容和 *** 以及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等有關知識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一城鄉規劃法規

1.城鄉規劃法學基礎

1.1行政法學知識

1.1.1了解法律的本質、作用與法律淵源

1.1.2熟悉行政法學的概念與原則

1.1.3熟悉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行為的內涵

1.1.4了解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1.1.5熟悉行政法制監督的內涵和基本要求

1.2行政立法知識

1.2.1了解行政立法概念和中國的法律體系

1.2.2熟悉行政立法權限與程序

1.2.3熟悉行政立法的內涵和立法要求

1.3行政許可知識

1.3.1了解行政許可的內涵和行政許可的設定

1.3.2熟悉行政許可的基本內容與實施程序

2.城鄉規劃法制建設概況

2.1了解中國城鄉規劃法制建設的歷史演進

2.2熟悉中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

2.3熟悉中國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體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3.1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立法背景

3.2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重要意義與作用

3.3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容與說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法規

4.1熟悉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現行法規的適用條件

4.2掌握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現行法規的主要內容

4.3熟悉城鄉規劃實施與監督檢查現行法規的適用條件

4.4掌握城鄉規劃實施與監督檢查現行法規的主要內容

5.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

5.1了解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的知識

5.2熟悉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的主要內容

5.3掌握城鄉規劃技術標準與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6.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6.1熟悉主要相關法律的內容

6.2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的內容

6.3熟悉主要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

6.4了解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的內容

7.城鄉規劃方針政策

7.1熟悉國家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

7.2了解部門有關城鄉規劃的政策

二城鄉規劃管理

8.城鄉規劃管理知識

8.1公共行政管理知識

8.1.1了解公共行政的概念

8.1.2熟悉公共行政的主體與對象

8.1.3掌握 *** 的主要職能

8.1.4熟悉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

8.1.5掌握公共政策與公共問題

8.2城鄉規劃管理基本內容

8.2.1熟悉城鄉規劃管理的概念與特征

8.2.2掌握城鄉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8.2.3掌握城鄉規劃管理的原則、依據與 ***

8.2.4熟悉城鄉規劃管理的工作內容

9.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

9.1城鄉規劃編制管理

9.1.1掌握城鄉規劃體系與城鄉規劃的內容和要求

9.1.2掌握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主體

9.1.3掌握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報批程序

9.2城鄉規劃審批管理

9.2.1熟悉城鄉規劃的審查規則

9.2.2掌握城鄉規劃審批主體

9.2.3掌握城鄉規劃的審批程序與 ***

9.3城鄉規劃修改的管理

9.3.1掌握城鄉規劃修改的原則與條件

9.3.2掌握城鄉規劃修改的主體

9.3.3掌握城鄉規劃修改報批程序與 ***

9.4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

9.4.1了解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條件

9.4.2了解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審批程序

9.4.3熟悉各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項目的內容

10.城鄉規劃實施管理

10.1城鄉規劃的實施

10.1.1熟悉城鄉規劃實施主體

10.1.2掌握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原則與要求

10.2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10.2.1熟悉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對象

10.2.2熟悉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目的與任務

10.2.3掌握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程序

10.3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10.3.1熟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10.3.2熟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3.3了解國有土地劃撥與出讓的規劃管理程序

10.3.4掌握建設用地規劃行政許可程序

10.4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10.4.1熟悉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概念

10.4.2掌握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4.3掌握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行政許可程序

10.5鄉、村莊規劃管理10.5.1熟悉鄉、村莊規劃管理的概念

10.5.2了解鄉、村莊規劃管理的目的和任務

10.5.3了解鄉、村莊規劃行政許可的程序

10.6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

10.6.1熟悉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10.6.2掌握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程序與要求

10.6.3熟悉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與 ***

10.7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

10.7.1了解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的意義

10.7.2熟悉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管理的原則、內容與 ***

10.7.3掌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實施管理要求

10.8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10.8.1了解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概念

10.8.2熟悉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目的與任務

10.8.3掌握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原則、 *** 與程序

11.城鄉規劃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11.1城鄉規劃監督檢查

11.1.1熟悉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原則與要求

11.1.2掌握城鄉規劃監督檢查的內容與 ***

11.2城鄉規劃法律責任

11.2.1了解城鄉規劃法律責任內容

11.2.2熟悉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種類

11.2.3掌握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原則及程序

12.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

12.1熟悉城鄉規劃行業準則

12.2掌握城鄉規劃行業職業道德標準

附: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26、《城市規劃制圖標準》

27、《鎮規劃標準》

28、《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29、《防洪標準》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 *** 條例》

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保障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 *** 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縣級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總體規劃提交市人民 *** 審查前,應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縣級市其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驗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 *** 審批。鎮總體規劃在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 *** 研究處理。

修改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之一、二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改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 *** 所在地的鎮(街)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縣級市區域內涉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規劃條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級市 *** 所在地的鎮(街)、縣級市所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 *** 批準。縣級市內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在提交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征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縣級市內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縣級市人民 *** 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