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由什么層次的規劃組成?

我國現行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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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城鎮體系規劃主要包括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

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詳細規劃又可以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規劃體系的概念

我是學資源環境與城鄉規劃管理專業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流程,以下參考于課本《城市規劃原理》

課本里沒有特別明確的解釋什么是城市規劃體系,只說城鄉規劃編制體系流程了基本構成和那些構成體系,所以我覺得這個體系的概念應該就是三者的合成吧。

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法規,組成完整的城市規劃體系。

法律體系——國家和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立法權的城市)法規體系;地 *** 規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

行政體系——由不同層次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同級 *** 負責。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技術體系——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專業性標準和規范,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工作計劃

1、深化和完善城鎮規劃體系

依據上級部門制定的城鄉統籌規劃標準,研究制定我市城鄉統籌規劃標準體系,抓緊編制我市城鄉一體化的發展規劃,推進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工作。

2、抓好“一心、三線、五點”城鄉空間規劃

遵循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規律,統籌規劃建設。一是抓好城市核心區內搞好城市重點項目規劃。二是圍繞國道線、省道線和長城旅游公路沿線,抓好小城鎮建設規劃編制。三是圍繞旅游項目建設,自然風景區以及農業旅游觀光、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的建設規劃。

3、切實做好舊區(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時完成舊區(城中村)和住房建設規劃,確立住房建設的工作重點和任務,合理安排舊區(城中村)改造進程。科學合理地確定各類住房項目建設比例、規模和布局,重點規劃和發展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4、積極開展專項規劃編制

抓緊完成供水、排水、道路交通、供熱和河流治理規劃編制;加快消防、市場、環境衛生、中小學布局、居委會布局、商業網點布局、抗震、防洪規劃編制步伐,認真開展燃氣、電力、電信、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編制工作,促進城市地下管線綜合利用,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系統性和運營的安全性。

5、突出抓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以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城市控規編制計劃,加快編制工作進度,突出抓好重點開發建設地段,嚴格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讓土地和批準開發建設,嚴格依據依法審批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6、開展總體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塑造一批彰顯特色、獨具魅力的城市亮點,提升城市品位

深入研究我市的自然景觀,準確把握特征,精心構思市區形象,使項目布局、街區設計和重要建筑設計融合自然特征、歷史文脈和現代文明。突出抓好城市總體設計、城市道路景觀規劃,新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綜合服務中心及周邊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體育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新汽車客運南站、第四中學和第四實驗小學的規劃設計以及城市的綠化、亮化、美化設計。

7、抓好建制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編制,推進城鄉一體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推進城鄉規劃一體化發展規劃編制進程,以市域和鄉鎮域為單元進行城鄉一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和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社會事業發展。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么?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 *** 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 *** 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 *** 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